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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复函
送达公告
徐小姐: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双水东凌村柑源丰难闻气味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双水东凌村柑源丰难闻气味的复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2022年12月26日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6109203,地址:东门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