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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09



江新环罚〔20238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5G06B66

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万洋众创城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

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

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而惠户外灯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新环审2022145)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考虑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1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新环罚听告〔202388号)及20231110日送达回执为证及你单位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江门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辉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中华工商时报20231129日刊及我局现场复查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上述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675万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伍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法规股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详见《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门路11号;联系电话:0750-610908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2













抄送:大泽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