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
你于2024年1月8日向新会区信访局反映信访件编号LX4407052024010808226,关于“新会区大泽镇冠都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岳茂山与广州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潘宏忠共同伪造《新会区大泽镇冠都五金制品厂不锈钢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新会区大泽镇冠都五金制品厂不锈钢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自相矛盾,而且冠都五金制品厂将未处理的金属污水直排河流,污染环境”的事项已于2023年1月8日转由我局办理,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将于60日内办结。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2024年1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