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新会区大泽镇冠都五金制品厂伪造环评报告表、该报告表与环评批复自相矛盾及其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排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新会区大泽镇冠都五金制品厂伪造环评报告表、该报告表与环评批复自相矛盾及其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排问题的复函》(新环信复〔2024〕1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2024年2月4日
(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6109019,地址:东门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