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三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永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浓缩暖酸奶(风味发酵乳)(生产商: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307B9,规格型号:180g/包)
(一)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0年3月19日对江门市新会区永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浓缩暖酸奶(风味发酵乳)(生产商: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307B9,规格型号:180g/包)进行抽样并送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4月14日签发上述浓缩暖酸奶(风味发酵乳)的《检验报告》(№:20201200080-5 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乳酸菌数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浓缩暖酸奶(风味发酵乳)32包,销售32包,其中12包供抽样检验。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江门市新会区永利超市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161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浓缩暖酸奶(风味发酵乳)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
二、江门市百乐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头菜(酱腌菜)
(一)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0年3月26日对江门市百乐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头菜(酱腌菜)进行抽样并送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4月14日签发上述头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SCJM2044070057510011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头菜(酱腌菜)1kg,全部供抽样检验。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江门市百乐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2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169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头菜(酱腌菜)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
三、新会区会城奇食屋商店经营的海太蜂蜜黄油薯片膨化(原产国:韩国,经销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昂商行,生产日期/批号:20.02.18 F2 22:14,规格:60g/包)
(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我局委托于2020年4月14日对新会区会城奇食屋商店经营的海太蜂蜜黄油薯片膨化(原产国:韩国,经销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昂商行,生产日期/批号:20.02.18 F2 22:14,规格:60g/包)进行抽样并送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4月26日签发上述海太蜂蜜黄油薯片膨化的《检验报告》(№:XC2044070559613087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海太蜂蜜黄油薯片膨化48包,销售48包,其中17包供抽样检验。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标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新会区会城奇食屋商店作出以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168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海太蜂蜜黄油薯片膨化的进货来源为广州市越秀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