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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9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4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江门市华商百货广场有限公司肇康店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华商百货广场有限公司肇康店经营的双雄橄榄菜(175克/瓶,生产日期:2019-11-20):

  (一)2020年4月7日,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双雄橄榄菜(175克/瓶,生产日期:2019-11-20)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4月25日签发编号为20201200109-3 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营养标签-能量,营业标签-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双雄橄榄菜12瓶,已售罄。当事人已通过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欲召回上述检验报告所述双雄橄榄菜,因到其店购物的顾客都是流动散客,当事人未留存有顾客的信息,未能主动联系顾客进行召回,也未收到有顾客主动送回的上述双雄橄榄菜,故未有召回上述检验报告所述双雄橄榄菜。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及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双雄橄榄菜时,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双雄橄榄菜的进货来源为饶平县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