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26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生产的调味抹茶粉(商标:朱师傅+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罐,生产日期:2021-06-15)和1号调味抹茶粉(商标:朱师傅+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罐,生产日期:2021-07-05)
(一)2021年8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并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 SN2105471、№: SN210547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抹茶粉(商标:朱师傅+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罐,生产日期:2021-06-15)和1号调味抹茶粉(商标:朱师傅+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罐,生产日期:2021-07-05)两种食品的检验结论都是:经抽样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Q/GD 0032S-2020《调味茶粉》(备案号:44070365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收到初检报告后于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经省局同意,由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并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GTJ(2021)LX1177、№: GTJ(2021)LX1178),该两份《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都是:该样品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Q/GD 0032S-2020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
(三)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生产了240罐调味抹茶粉(500 克/罐)、2021年7月5日生产了440罐1号调味抹茶粉(500 克/罐),上述两种食品执行的标准都是企业标准:Q/GD 0032S-2020《调味茶粉》。至案发日止,上述240罐的调味抹茶粉中4罐用于自检,销售了236罐,库存0罐;上述440罐1号调味抹茶粉销售了8罐,库存432罐。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客户(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库存432罐1号调味抹茶粉(500 克/罐)。
(四)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其生产的调味抹茶粉及1号调味抹茶粉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项目铅(以Pb计)无论是初检还是复检,其实测值(mg/kg)≤0.450~0.464,轻微超过其执行的企业标准:Q/GD 0032S-2020《调味茶粉》要求的铅(以Pb计)(mg/kg)≤0.4的值,而且远底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茶叶的铅限量5.0mg/kg,况且当事人已于2021年09月24日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并备案通过了新的企业标准Q/GD 0032S-2021,将原来要求“铅(以Pb计)(mg /kg)≤0.4”的规定修改为“铅(以Pb计)(mg /kg)≤4.0”,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抹茶粉及1号调味抹茶粉铅(以Pb计)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符合新的企业标准,当事人已对上述库存的432罐1号调味抹茶粉的食品标签的执行标准号已更改为:Q/GD 0032S-2021。另外,经核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综上,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