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发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嫂黑芝麻粉(方便冲调食品)(规格型号:294g/盒;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2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发嫂食品有限公司)
(一)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发嫂黑芝麻粉(方便冲调食品)(规格型号:294g/盒;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2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发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编号为No:XC2144070559610028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发嫂黑芝麻粉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4.5×104CFU/g;5.3×104CFU/g; 4.9×104CFU/g; 3.9×104CFU/g; 3.7×104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M=102)、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1×105CFU/g;1.4×105CFU/g;9.4×104CFU/g; 1.1×105CFU/g; 9.1×104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4,M=105,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加工上述发嫂黑芝麻粉14盒,然后摆放在仓库,以3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10盒用于检验,另外4盒于2021年11月16日上交至本局。至案发日止,上述发嫂黑芝麻粉销售10盒,成本价15.2元/盒,货值合计532元,利润合计228元。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28元;三、没收发嫂黑芝麻粉(规格型号:294g/盒)4盒;四、罚款50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