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店经营的白切鸡、烧鸭不合格。现将不合格白切鸡、烧鸭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黄思晴(新会区振顾猪脚饭店的经营者,营业执照已注销)经营的白切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5日)、烧鸭(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5日)
(一)2021年9月25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自制的白切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5日)和购进的烧鸭(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9月25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0211201305-9 a、No:20211201305-7 a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白切鸡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1×106CFU/g (标准要求为<106CFU/g)、上述烧鸭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3×106CFU/g (标准要求为<106CFU/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0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2021年9月25日,当事人购进1只烧鸭,购进2只冰鲜鸡煮熟后加工成2只白切鸡,然后斩件制作成2份烧鸭和2份白切鸡,剩下的配上白饭、鸡蛋、青菜和豆腐等材料还可以制作成7份烧鸭饭和8份白切鸡饭,在上述经营场所和美团网店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给来店消费的顾客6份烧鸭饭和2份白切鸡饭,在美团网店销售给顾客和抽检人员1份烧鸭饭、2份烧鸭和2份白切鸡,剩下的白切鸡当天都被倒掉了。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0.8元;三、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砧板一个、菜刀一把;四、罚款50000元。当事人无照经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三、处以500元的罚款。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