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江户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队火锅专用酱(生产日期:2021-8-24 规格:200ml/瓶)
(一)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部队火锅专用酱(生产日期:2021-8-24 规格:200ml/瓶)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11月18日签发编号为No.XC2144070559610036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部队火锅专用酱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JHQ 0010s-2021《半固体(酱)调味料》(备案号44070359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部队火锅专用酱(生产日期:2021-8-24 规格:200ml/瓶)240瓶,销售8瓶给抽检单位,销售价为8元/瓶,库存232瓶,无需召回措施。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情形,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的生产部队火锅专用酱货值少,只销售8瓶给抽检单位,没有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