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质量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1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华商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知政店经营的大花斑(淡水鱼)(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1-11-1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和黑芝麻(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1-10-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11月17日对上述大花斑(淡水鱼)和黑芝麻进行抽样并送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12月9日分别签发上述大花斑(淡水鱼)和黑芝麻的检验报告(№:SP2106751)和(№:SN2107278)。大花斑(淡水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黑芝麻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该店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大花斑(淡水鱼)9.4千克,销售9.4千克;购进上述黑芝麻25千克,销售9.7千克,剩下的15.3千克退货。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免于处罚。[新市监(东)处字〔2022〕6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大花斑(淡水鱼)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江海区辖区,上述黑芝麻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分别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