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酒厂生产的“家乡纯米酒”(商标:吉峰+图案、规格型号:酒精度:40%vol,2.5L/瓶、生产日期:2021-10-03)
(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4月16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兴街66-67号的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酒厂生产的“家乡纯米酒”(商标:吉峰+图案、规格型号:酒精度:40%vol,2.5L/瓶、生产日期:2021-10-03)进行抽样并送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JQT22FC0394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家乡纯米酒”20瓶,其中4瓶被抽样购买,16瓶销售给顾客,库存为零。除被抽样外,上述食品已售罄并被食用,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罚款27500元。(新(睦)市监处罚〔2022〕12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