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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21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3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朱国熟食档经营的烧鹅、烧鸭、烧肉(购进 /加工日期:2022-03-08)

  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 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3月8日对上述烧鹅、烧鸭、烧肉进行抽样并送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3月21日签发上述烧肉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2年3月24日签发上述烧鹅、烧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14、№:XC22440705596100015),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到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肇康市场首层170、179、180、181的新会区会城朱国熟食档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档口关门没人营业,经查询业务系统,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注销营业执照,因此无法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天采取邮寄(EMS)方式送达三份检验报告。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市场管理人员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查和送达报告。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签收上述邮件。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在档口未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情况下,自行加工上述烧鹅和烧鸭、烧肉各2 Kg。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

  三、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违法生产的行为;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加工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违法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14元;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和生产加工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20000元。[新(开)市监处罚〔2022〕71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