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康莉桑果场生产经营的桑乐园桑叶茶(规格型号:250g/罐;生产日期:2022-03-10)
(一)2022年4月14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前矮仔围水田(土名)的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康莉桑果场经营的桑乐园桑叶茶(商标:中桥牌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50g/罐;生产日期:2022-03-10)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5月10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编号为CPI2022042053的《检验报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康莉桑果场生产经营的桑乐园桑叶茶(规格型号:250g/罐;生产日期:2022-03-10)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Q/KL0001S-2020《桑叶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康莉桑果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向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康莉桑果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责改字〔202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桑乐园桑叶茶。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上述桑乐园桑叶茶(规格型号:250g/罐;生产日期:2022-03-10)8罐,除了被抽样检验的2罐,其他6罐没有售出。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二)警告。{新(崖)市监处字〔2022〕15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