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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29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4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2家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田心牛场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姜(进货日期:2022年4月7日)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双水田心牛场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的姜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5月6日签发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FGZ202204081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姜29公斤,其中2.5公斤作为样品用于检验,剩余26.5公斤制作成菜品售出。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二、新会区双水镇业胜酒楼采购的豇豆(进货日期:2022年4月7日)、韭菜(进货日期:2022年4月8日)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会区双水镇业胜酒楼采购的上述豇豆、韭菜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5月6日签发上述豇豆的《检验报告》(№: FGZ2022040815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签发上述韭菜的《检验报告》(№: FGZ2022040815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豇豆2公斤,其中1.6公斤作为样品用于检验,剩余0.4公斤制作成菜品售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韭菜2.5公斤,其中2公斤作为样品用于检验,剩余0.5公斤制作成菜品售出。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豇豆、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