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万盛商场经营的流沙包(生产日期:2022-05-07;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三禾食品厂;商标:港味稻;规格型号:530克/包)
(一)2022年5月27日,江门市食品检验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中心路工业总公司地下铺位第3、4间的江门市新会区崖门万盛商场经营的流沙包(生产日期:2022-05-07;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三禾食品厂;商标:港味稻;规格型号:530克/包)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20日,江门市食品检验所签发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CP224407006146004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有上述流沙包5包,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不合格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责改字〔2022〕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待处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流沙包10包,销售5包(其中4包被抽样检验),召回数量为零,库存5包。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流沙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免于处罚;(二)没收不合格流沙包(生产日期:2022-05-07;生产厂家:江门市三禾食品厂;商标:港味稻;规格型号:530克/包)5包。{新(崖)市监处字〔2022〕16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流沙包的进货来源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线索。{新市监崖函〔2022〕2号}
二、新会区崖门镇明亮蔬菜档经营的沙姜(购进日期:2022-05-06)
(一)2022年5月9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明亮蔬菜档经营的沙姜(购进日期:2022-05-06)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2日,我局收到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CPI2022052072),报告显示新会区崖门镇明亮蔬菜档经营的沙姜(购进日期:2022-05-06)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会区崖门镇明亮蔬菜档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沙姜。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责改字〔2022〕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沙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沙姜5千克,已全部售出,召回数量为零,库存为零。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沙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2〕17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沙姜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4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线索。(NCP22440705DC00055)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