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竺德森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5-26)
(一)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222952-NCP00035)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新会区大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竺德森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竺德森共购进上述泥鳅7.5kg,销售给检验机构2kg,其余5.5kg都卖给了来大泽市场买菜的散客。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泥鳅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2〕20号)
二、新会区大泽镇洪记水产档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05-25)
(一)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222952-NCP00032)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新会区大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新会区大泽镇洪记水产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洪记水产档共购进上述牛蛙7.5kg,销售给检验机构3kg,其余4.5kg都卖给了来大泽市场买菜的散客。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牛蛙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2〕21号)
三、新会区大泽镇胜泽蔬菜档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2-05-28)
(一)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28日)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222952-NCP00045)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新会区大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新会区大泽镇胜泽蔬菜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胜泽蔬菜档共购进上述食荚豌豆5.35kg,销售给检验机构2kg,其余3.35kg都卖给了来大泽市场买菜的散客。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荚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荚豌豆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2〕23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