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店经营的烧猪(生产日期:2022-05-07)
(一)2022年5月7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店经营的烧猪(生产日期:2022-05-07)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6月1日,我局收到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CPI2022052054),报告显示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店经营的烧猪(生产日期:2022-05-07)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烧猪,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崖责改字〔2022〕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烧猪由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加工场生产,共7.5千克,已全部售出。因上述烧猪无法长时间保存,售出时间较长,所以召回数量为零,库存为零。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分别对当事人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店及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加工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店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罚款50000元。{新(崖)市监处字〔2022〕18号}
新会区崖门镇全仔烧腊加工场上述生产经营不合格烧猪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用于生产加工不合格烧猪的铁丝网一张、铁叉一个以及生产加工烧猪的添加剂胭脂红150ml;(二)罚款10000元。{新(崖)市监处字〔2022〕19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