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杭州鱻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潮兴酒厂生产的“广东米酒(商标:粤马、规格型号:61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7日)”。
一、2022年5月19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杭州鱻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潮兴酒厂生产的“广东米酒(商标:粤马、规格型号:61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202216550)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Q/CXJC0001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潮兴酒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潮兴酒厂共生产了上述“广东米酒”4箱(15支/箱,共60瓶),均已售罄,销售收入104元,库存为0,货值金额合计104元。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酒厂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召回上述同一批次的“广东米酒”。因无收到顾客反映,故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的安全指标,而酒精指标又不是安全指标,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改正;二、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字〔2022〕14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