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稻工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商标:甘粮、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
一、2022年5月25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开平市三埠区家盈粮油店销售的花生油“商标:甘粮、标称生产者名称:金稻工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17日对花生油“商标:甘粮、标称生产者名称:金稻工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22J02085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共生产了该批次17瓶“花生油(商标:甘粮、规格型号:5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1瓶留样,余下16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收入1280元,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合计1280元。该企业向经销商发出召回公告,经销商表示已售卖完毕,无法召回。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金稻工坊(江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字〔2022〕1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