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店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海裕粮油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年7月16日)
(一)2022年7月20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年7月16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8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No:NCP2244070559610025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6mg/g (标准指标为≤3mg/g),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江门市蓬江区购进上述黑芝麻8斤,然后以13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来店消费的顾客和抽检人员,已售罄。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黑芝麻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