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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4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1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璋记烧味店经营的烧鹅和烧鸭(购进日期:2022-03-08)

  (一)2022年3月8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璋记烧味店经营的烧鹅和烧鸭(购进日期:2022-03-08)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3月24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17)和(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18)均载明上述两款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两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璋记烧味店共购进上述烧鹅2Kg,用于抽检1.5Kg,其余0.5Kg已全部销售完。另购进上述烧鸭1.9Kg,用于抽检1.2Kg,其余0.7Kg已全部销售完。我局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在门店张贴通知,要求召回上述食品,因为销售的对象是散客,未留存有顾客的电话,因此没法联系召回,也没有收到顾客主动送回的上述产品,因此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采购上述烧鹅和烧鸭时,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已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开)市监处罚〔2022〕65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烧鹅和烧鸭的进货来源为新会区会城甡和烧味加工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另立案处理。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