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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45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1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葵记陈皮商行经营的两款新会陈皮代用茶(规格型号:120克/瓶,生产日期:2021-05-02)和(规格型号:250克/包,生产日期:2021-10-08)

  (一)2022年3月7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葵记陈皮商行经营的两款新会陈皮代用茶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3月1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07)和(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006)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水分(质量分数)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两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葵记陈皮商行共购进上述新会陈皮代用茶(规格型号:120克/瓶,生产日期:2021-05-02)8瓶,用于抽检7瓶,其余1瓶已下架没有对外销售。另购进上述新会陈皮代用茶(规格型号:250克/包,生产日期:2021-10-08)4包,用于抽检3包,其余1包已下架没有对外销售。我局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上述新会陈皮代用茶时,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已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行为已构成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开)市监处罚〔2022〕58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新会陈皮代用茶的进货来源为江海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