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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59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1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新权蔬菜档经营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2-05-16)

  (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5月16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桥光路139号千会城首层7-4、7-5的新会区睦洲镇新权蔬菜档经营的“豆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44070559610002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接受赠送上述批次“豆角(豇豆)”2.5kg,其中2kg被抽样购买,剩余0.5kg被销毁,库存为零。除被抽样外,上述食品已被销毁,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新(睦)市监处罚〔2022〕17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豆角(豇豆)”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