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批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九龙市场第23号铺位水产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2-07-13)
(一)2022年7月13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2-07-13)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7月28日签发编号为NO:NCP2244070559610012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鲈鱼6.8kg鲈鱼,销售了6.8kg,其中1.775kg销售检测单位,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鲈鱼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江海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江海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二、新会区会城同花商店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7-07)
(一)2022年7月11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7-07)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7月28日签发编号为NO:NCP2244070559610008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黑芝麻25kg,销售了25kg,其中1.5kg销售检测单位,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黑芝麻的进货来源为广州市白云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三、新会区会城道发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7-14)
(一)2022年7月20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7-14)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8月9日签发编号为NO:NCP2244070559610026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黑芝麻25kg,销售了25kg,其中1.5kg销售检测单位,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七堡市场龚高奎蔬菜档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7-14)
(一)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7-14)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7月29日签发编号为NO:NCP2244070559610014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黑芝麻4kg,销售了4kg,其中3kg销售检测单位,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