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东苑酒楼经营的“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
(一)2022年8月3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8月31日对“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ZKFC2200959-3 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3.4kg其中2.5kg(5斤)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余下0.9kg(1.8斤)作为食材由本酒楼员工食用,没有对外销售。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字〔2022〕17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的“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威庭水产店,属于睦洲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睦洲市场监督管理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新市监(三江)移字〔2022〕1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