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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75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21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店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胧一寿司店加工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8月24日)

  (一)2022年8月24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8月24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9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No:FGZ2022083074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三文鱼刺身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650CFU/g;1100CFU/g;1100CFU/g;3200CFU/g;1800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CFU/g,M=10²CFU/g),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蓬江区购进三文鱼,然后当事人将上述三文鱼加工成三文鱼刺身4.16斤,销售给抽检人员1.2斤,剩余的2.96斤销售给前来购买的顾客,已售罄。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给来店购买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节:一是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的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是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四是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374.96元;三、没收非法财物:砧板一个、菜刀一把;四、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