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质量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68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2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1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双水镇小冈佳惠商店经营的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台山市海宴镇林英食品厂)

  (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新会区双水镇小冈佳惠商店销售的上述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8月25日签发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NO:22J2413972),报告显示上述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698g/ kg(标准指标≤0.5 g/ 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5千克,已售罄(其中销售给检验机构3.06Kg)。因来店购买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的草莓味冬蓉月饼(果蔬类)进货来源为台山市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二、新会区双水镇南岸牛仔火锅店使用的餐具(抽样日期:2022年8月11日)

  (一)2022年8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碟”进行采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8月31日签发上述餐具的《检验报告》(№:ZKFC2201006-1 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清洁、消毒措施不到位,存放餐具的设备没有密闭的柜门,造成餐具污染。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