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质量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罗非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双水镇荣记水产档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会区双水镇荣记水产档经营的罗非鱼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11月2日签发上述罗非鱼的《检验报告》(编号:FGZ2022103858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实测值为279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罗非鱼的养殖水检验报告(编号:NCZ202210011,报告日期2022年10月31日),检验结论:磺胺嘧啶1.1μg/L。

  (二)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罗非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罗非鱼7.9Kg,上述罗非鱼已售罄(其中顾客购买5.4千克、抽检机构购买2.5千克),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因销售给前来购买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上述罗非鱼的养殖水来源于供货商。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上述罗非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所经营的罗非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罗非鱼的进货来源属江门市江海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