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利巢商店销售的冰花酸梅酱(商标:富春园及图形;规格型号:330g/瓶;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标称生产者名称:肇庆市高要区蛟塘天然果品厂)
(一)2022年11月12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冰花酸梅酱(商标:富春园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30g/瓶;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标称生产者名称:肇庆市高要区蛟塘天然果品厂)进行抽样。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编号为No:22J172224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冰花酸梅酱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108g/kg (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蓬江区购进上述批次冰花酸梅酱1箱(12瓶/箱),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冰花酸梅酱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