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东哈力高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佰世富·东方白兰地”(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
(一)2022年10月31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佰世富·东方白兰地”(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进行抽样。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佰世富·东方白兰地”(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 JQT22FC41703),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HLGD 0001S-2021《柑果白兰地》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的“佰世富·东方白兰地”(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0%vo1、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200瓶,其中4瓶作为样品销售给检验机构,余下196瓶已全部销售给江门市名仕酒业有限公司。至2022年2月8日止,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上述“佰世富·东方白兰地”(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字〔2023〕2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