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崖门镇发记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3-24)
(一)2023年3月24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中心市场瓜菜档的新会区崖门镇发记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3-24)进行抽样。2023年4月14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签发《检验报告》(No:23J3201739),报告显示当事人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3-24)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豇豆。2023年4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崖)市监责改字〔2023〕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待处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豇豆3.25千克,已全部售出,库存为零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3〕12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