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两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会区罗坑镇霞姐食品加工场生产的叉烧(生产日期:2月21日,规格:散装)
(一)2023年2月21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 JQT23FC00946)(样品名称:叉烧,生产日期:2023-2-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生产叉烧2.5公斤。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叉烧已全部销售给来往罗坑中心市场的消费者。
(三)当事人在生产加工叉烧时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的胭脂红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案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违法所得也较小,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机制,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12000元。
二、 江门市威加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生产日期:2023-2-25,酒精度:3.0%, 净含量:275ml/瓶)
(一)2023年2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抽检并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DBJ23440700596224012)(样品名称: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生产日期:2023-2-25,酒精度:3.0%, 净含量:275ml/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WJS 0001S-2021 《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生产一批名称为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的食品,共4320瓶(275ml/瓶)。至案发日止,只销售了12瓶给江门市食品检验所用于抽检,其余还未销售,召回数量为0,库存4308瓶。
(三)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其生产的上述批次的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未销往流通市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另外,当事人上述批次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且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是18个月,即保质期至2024年8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当事人已将该批库存的纯情型苏打酒原来标有“酒精度:3.0% ”的食品标签进行更换,变更为标有“酒精度:0.5% ”的食品标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予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及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的4308瓶DANCE STAR 舞星®动感之星 纯情型苏打酒,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二、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