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美食馆经营的草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
(一)2023年5月5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草鱼(淡水鱼)进行抽样。该机构于2023年5月23日对上述草鱼(淡水鱼)出具《检验报告》(№:ZKFC2300267-7 a),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市场的新会区三江镇赵永谋鱼档购进上述草鱼(淡水鱼)9.3斤, 用作食品原料,摆放在其美食馆的水池里。当事人向抽检机构销售上述批次草鱼(淡水鱼) 2.5kg(5斤),余下4.3斤作为食材由本酒楼员工食用。没有对外销售,不用召回。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草鱼(淡水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3〕13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