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3年5月30日,我局收到江门市食品检验所于2023年4月19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DBJ23440700608031020)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M2023008),检验报告显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金平香饭店制作的烧鹅(加工日期 2023-3-27)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没有发现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经查,当事人加工上述烧鹅6公斤,加工成本510元 ,均售罄,其中2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作检验样本,其余4公斤作为餐饮食品销售给顾客,销售收入600元,利润90元。因上述烧鹅是现制现售的散装熟食,当事人无法召回。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