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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5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受本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肉进行抽检,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5月30日签发《检验报告》(NO:CPI202305406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40705616530073),《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鸡肉(销售日期2023-5-10)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记载的鸡肉。经查,当事人购进活鸡,在鸡档宰杀后分割成鸡肉销售。涉案的鸡肉所对应的活鸡是2023年5月9日购进,当事人除了提供蓬江区李永超家禽批发档营业执照的微信截图外,未能提供该批次活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进货来源的其他凭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活鸡70只,购进成本1600元,已售罄,销售收入1800元 ,获利200元,销售对象为零售给不特定顾客,无法召回。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