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和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培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3月1日);江门市新培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清洗消毒的餐具(使用日期:2023年3月3日)。
(一)2023年3月3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新培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和餐具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编号为№: FGZ2023030414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 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编号为№: FGZ2023030414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上述批次鸡蛋15kg,(其中2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另当事人通过清洗机器进行清洗消毒上述餐盘一批,作为样品提供给抽样机构1个,其它餐盘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另当事人使用上述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