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质量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2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05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两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崖门镇陈堂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25)

  (一)2023年5月25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陈堂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25)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16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 FGZ20230513815),报告显示当事人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25)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小葱。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小葱15千克,已全部售出,库存为零,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小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3〕18号}

  二、新会区崖门镇玉红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30)

  (一)2023年5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新会区崖门镇玉红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30)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21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FGZ20230514412),报告显示当事人蔬菜档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3-05-30)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小葱。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小葱15.65千克,已全部售出,库存为零,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小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3〕19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