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韵艺堂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陈皮代用茶(生产日期:2021-12-15)
(一)2023年6月3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新会区韵艺堂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皮代用茶(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韵艺堂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2-15)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6月25日签发编号为NO:BSFC2300225-16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H/T1091-2014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上述批次陈皮代用茶7.5kg,(其中1.6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其余5.85kg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已在公司门口张贴通知,要求召回上述抽检食品,但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开)市监处罚〔2023〕98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