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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7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02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受本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雄伟烧味店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2023年8月19日,本局收到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CPI2023084007)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40705616530536),《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作的烧鹅(加工日期2023-8-3)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经查明,涉案的烧鹅是自制,经营者尹雄伟在其住宅房屋(地址:新会区古井镇圩镇新兴路76号之2)设置小作坊,在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烧鹅,然后运送到新会区古井雄伟烧味店销售。小作坊生产加工烧鹅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烧鹅炉。涉案烧鹅生产加工4公斤,加工成本320元,销售收入384元,利润64元。其中2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作检验样本,其余2公斤销售给不特定顾客,当事人无法召回。

  三、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烧鹅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烧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烧鹅炉1个,并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