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受本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北宇烧味店的食品进行抽检。2023年8月19日,本局收到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CPI2023084008)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40705616530537),《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作的烧鹅(加工日期2023-8-3)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经查明,涉案的烧鹅是自制,经营者赵玉琼在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仁西社企山东设置小作坊,在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烧鹅,然后运送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北宇烧味店销售。小作坊生产加工烧鹅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烧鹅炉。涉案烧鹅生产加工4.5公斤,加工成本360元 ,销售收入432元,利润72元。其中2.1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作检验样本,其余2.4公斤销售给不特定顾客,无法召回。
三、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烧鹅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烧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烧鹅炉1个,并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