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锦祥糕点加工厂生产的“陈皮冬翅(广式唐饼)(月饼)(规格型号:125g/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
(一)2023年8月27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新会区三江锦祥糕点加工厂生产的“陈皮冬翅(广式唐饼)(月饼)(规格型号:125g/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进行抽检,于2023年9月14日对该商品出具《检验报告》(№:ZKFC2301060-1 a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开始生产“陈皮冬翅(广式唐饼)(月饼)(规格型号:125g/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80包对外销售。没有库存。至2023年10月16日止,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上述“陈皮冬翅(广式唐饼)(月饼)(规格型号:125g/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又能及时改正。根据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3〕23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