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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2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佳益商店销售的鸡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9月25日)

  (一)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9月25日)进行抽样。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No:C230414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鸡蛋地美硝唑、甲硝唑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分别为157ug/kg、5.07 ug/kg (标准指标均为不得检出),地美硝唑、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鹤山市购进上述批次鸡蛋189.7斤(4箱),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鸡蛋的进货来源为鹤山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