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育缘美食餐厅采购的鲫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11-8)
(一)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11月8日对新会区司前镇育缘美食餐厅采购的鲫鱼(淡水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08、质量等级:/)进行抽样并送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11月29日签发上述鲫鱼(淡水鱼)的《检验报告》(No:FS231103110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鲫鱼(淡水鱼)2.7千克,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止,上述鲫鱼(淡水鱼)其中2kg销售给抽检机构,其余的0.7kg已全部使用,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鲫鱼(淡水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上述鲫鱼(淡水鱼)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且能如实说明上述鲫鱼(淡水鱼)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司)市监处罚〔2024〕2号)
(四)本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鲫鱼(淡水鱼)进货来源为新会区司前镇李绸水产档,本局已另立案处理。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