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牛奶饼干”(规格型号:120克/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11月8日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安怡母婴用品店经营的“多种维生素牛奶饼干”(标称生产企业: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12月1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23J0828315)显示,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多种维生素牛奶饼干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二)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过程有异议,于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异议未通过。经查,江门市麦趣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生产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多种维生素牛奶饼干,共生产17箱,每箱24瓶,全部销售给香港卡贝思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共召回不合格产品24瓶,客户已做报废处理。
(三)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的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主观故意,并在本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参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7行终402号)同类案件减轻处罚的终决判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19元;三、处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4〕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