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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3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佳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01-08)

  (一)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4年1月14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河滨西路18号的江门市佳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百合(购进日期:2024-01-08)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4年2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4J16005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5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大百合。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批次的食品并召回上述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购进大百合5斤,其中其中1.298kg(2.596斤)被抽样购买,1.202kg(2.404斤)销售给消费者,库存为零。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产品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新(睦)市监处罚〔2024〕2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大百合的进货来源为台山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