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邓权标销售的菜薹(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12月5日)
(一)2023年12月5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菜薹(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12月5日)进行抽样。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No:XBJ2344070559616961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菜薹毒死蜱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21mg/kg (标准指标为≤0.02mg/kg),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2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农户黄振荣购进上述批次菜薹20斤,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流入市场的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三、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