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惠华自选商场经营的红米酒(米香型白酒)(规格型号:610ml/瓶,标示酒精度:28%vol,生产日期:2023-10-05)
(一)2024年1月1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4年2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 24J1500555),检验出实际酒精度是29.7%VOL,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临步村港口的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富潮酒厂购进红米酒(米香型白酒)2箱共24瓶,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客户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
(三)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