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九造坊陈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香陈皮(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型号:80g/罐;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九造坊陈皮有限公司)
(一)2024年1月11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新会区九造坊陈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香陈皮(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型号:80g/罐;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九造坊陈皮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4年1月31日签发编号为NO:BSFC2400020-9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要求提出复检申请,但复检结论[№:GTJ(2024)FJ0006]显示:该样品所检测项目结果不符合GB2762-2022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川香陈皮24罐,(其中8罐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其中已封存并下架16罐,其余8罐因已被抽检,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三)没收上述川香陈皮16罐。[新(开)市监处罚〔2024〕10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