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通报,反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富潮酒厂生产的“红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产品名称:红米酒(米香型白酒)、商标:富潮+图案+字母、规格型号:610毫升/瓶、酒精度:28%vo1、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生产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富潮酒厂)。
(一)2024年1月1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惠华自选商场销售的“产品名称:红米酒(米香型白酒)、商标:富潮+图案+字母、规格型号:610毫升/瓶、酒精度:28%vo1、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生产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富潮酒厂”进行抽样,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2月3日对该商品出具《检验报告》(№:24J15005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因对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J1500555)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2月18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2024年2月29日,复检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复检报告》(编号:2024-QGF -0006),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要求,本次监督抽检复检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2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编号:2024-QGF-0006),当事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开始生产“红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产品名称:红米酒(米香型白酒)、商标:富潮+图案+字母、规格型号:610毫升/瓶、酒精度:28%vo1、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生产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富潮酒厂)150瓶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给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惠华自选商场10箱(15瓶/箱,610ml/瓶)。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于2024年2月5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至2024年3月18日止,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上述“红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红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的生产单、销售单和自检记录。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5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4〕9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